校车接送管理制度_学校校车接送安全管理制度
2024-10-28 16:05:40未知 作者:深度范文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通用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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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状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务必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务必在当日记录中做个性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务必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务必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务必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务必持续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务必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能够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务必出示接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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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接送老师必须清楚并遵守接送时间。
二、接送过程,老师不能坐车头,锁好前后车门。要组织好学生,不能让学生打开窗口、门。或打架。接送老师给每一位学生系好安全带。
三、态度要和蔼,热情。家长交代事物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各班主任转交接。
四、学生上下车时,老师必须亲自下车。护送学生亲自交到家长中,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学校通知或资料单据,必须由接送老师亲自转交家长手里,不能由学生转交。
六、校车接送回来,一定要清点人数,并保持回车干净。
七、接送老师必须凭卡接送幼儿。如有食物与药物必须听家长交代清楚做好登记,并要求家长签名。
八、出现漏接情况。当接送老师与司机同负责任。
九、接送老师要保管好学校的财务。
十、司机要安全行车、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
十一、如发现特殊情况及家长意见,必须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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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等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购置:
(1)购置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长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
十、校车使用:
(1)校车使用校长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本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校车使用前校车驾驶员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园长处理。
(3)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校车驾驶员赔偿。
(4)公务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十一、校车保养:
(1)校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校车一次,如遇雨天,则须每日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十二、校车保修:
(1)校车如需维修,应事先向园长申报核准,经批准后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备主管人员核准。
(3)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员负担。
十三、油料:
(1)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主管部门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十四、事故处理:
(1)学校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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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校车工作,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当每周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包车的,应当向专业客运单位承租,及时审查相关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幼儿园使用校车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校车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3岁以下幼儿不得乘坐接送校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座幼儿;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幼儿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或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车运行过程中幼儿园要指定专门人员随车进行看护,防止车辆运行时车内危险的发生,并及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幼儿园要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八、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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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镇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6、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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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校车的使用,更好地为行政、教育教学服务,提高校车服务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
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
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
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
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10、xx中学用车由黄甫驾驶,东宝外校出车由蔡涛驾驶。
11、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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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
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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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8、费用报销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
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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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幼儿园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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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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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学生接送车领导小组,做到有组织,有领导。
2、正常性的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学生不乘拖拉机、摩托车、残疾车和改装、拼装、报废客车等运营车辆,做到文明乘车。
3、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让学生熟记常用交通标记和信号。
4、每学期开学对要求乘车的同学进行填表调查,确定接送车乘车对象。
5、及时召开乘坐接送车同学会议,以乘车路线分成若干小组,确立组长,明确各项要求。
6、政教处同志每周轮流对乘车同学进行管理、组织活动,做好情况记载。值周组负责护送学生上车。
7、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签审学生接送车管理营运单。
8、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进行证件及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9、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接送学生的车牌号码、拉载人数、驾驶人保险情况、接送时间、路线、趟次、接送方案及协议等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10、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努力做好接送车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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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粘贴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服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车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职能谁负责”的原则,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监察、税务、电视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台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车资质管理
第六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标准,从事校车营运的车辆,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经教育局初审后,由交警、交通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驾驶员资质管理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驾驶证B照及以上驾照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或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校车管理
第八条 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数、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九条车主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必须强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安装GPS系统。
第十二条车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车主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
第十五条 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
(二)接受并审核车主提交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营运申请。
(三)监督校车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学生家长进行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
(四)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把住保险关,审查驾驶员资质,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校车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五)在校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路面条件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强监管。
(六)加强对校车业主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
(七)统一校车标识、着色及编号。
(八)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为符合条件的校车办理从事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达到证照齐全,持证经营。
(二)确立校车营运方式,建立校车营运良好秩序。
(三)在城区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维护好校车营运道路,确保校车营运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落实市政府对校车扶持的财政补贴经费。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三)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跟踪服务,掌握学生用车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监督管理。
(三)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五)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
(六)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与每个学校校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及学生家长签订搭乘校车的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的职责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根据运行线路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相关部门履行本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二)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电视台职责
(一)建立校车报道热线。
(二)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宣传。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每学期开学前,配合当地政府与乘车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校自备校车必须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教育学生遵守搭乘校车守则,建立照管人员、学生、车主、驾驶员的良好关系。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确保不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主的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含校车准运相关证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为车辆、乘车人、承运人、第三者投保各项保险。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纠正驾驶员的各种不良习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五)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七)校车上应配备必需的有效消防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八)校车运营做到按规定线路、时间、人数、时速行驶,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客运《从业资格证》,并具备校车驾驶员的相关条件。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校车安全相关制度。
(三)按本暂行办法核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安全时速和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时预见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配合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好行车途中秩序,确保驾驶安全。
(六)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家长的职责:
(一)倡导、鼓励就近学生、有行走能力的学生步行或者骑自行车上下学,倡导、鼓励学生家长接送子女上下学。
(二)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担负起学生乘车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四)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五)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与车主签订接送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乘车守则
(一)不准搭乘不符合规定的社会车辆。
(二)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应该在车站站台上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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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车后,按指定位置坐好,并系好安全带。
(五)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向车窗外抛投任何物品。
(六)乘车途中不准与驾驶员交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准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七)车到站后,在车行道上不准从机动车左侧下车;下车后,需横穿车行道时,应在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导下,从车尾后穿行,切不可从车头部贸然通过。
(八)服从照管人员、司机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车主对校车安全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接送服务合同》(文本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
(五)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第三十二条车主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严禁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行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配合照管人员照管学生上、下车,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四)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五)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六)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七)协助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副驾驶位置不乘坐学生及无关人员。
(八)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九)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校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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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20xx]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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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诸政办发[20xx]5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校长是所在学校接送学生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车主、司乘人员、班主任、管理老师、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学校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学校有责任对校车进行正常管理,校车车主及司乘人员要接受学校管理,共同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声誉。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校车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并有文字记载。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镇人民政府。
4、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资料,管理老师每天监督并指导跟车人员认真填写有关跟车表册。
5、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值班老师、管理老师、校车车主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6、坚决实行学生乘车实名制,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次、定时,将乘车学生名单、司乘人员、车号、车次等登记造册建档。校长把关、管理老师认真核实每次学生乘车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并有序地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7、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车主、司乘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将乘车安全纳入对学生行为习惯及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之中,规范学生乘车的行为习惯,并实行乘车安全警示制度,按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提高安全意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8、学校不得提早或延迟放学。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接送车辆护送值班表,确保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学生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乱跑、不打闹、不随车追跑,并维护上下车秩序。
9、学校应向车主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校车停放场所,并明确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0、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担任接送学生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现立即上报公安交通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1、建立校车与学校、乘车家长与学校、乘车家长和校车的联系制度。确保一旦有任何事件发生,可以及时联系处理。
12、校车因发生故障、路况等原因无法按时运行,校车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或通知家长设法解决。突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作息时间或停运校车。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里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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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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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xx]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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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在协助政府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政府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向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